调查显示,该企业2012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开发,共支付研发费用300000.00元,未取得对方开具的费用支出明细单据,随后,该企业将这笔委托研发费用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50%的加计扣除。根据规定,委托开发的委托方应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按规定该企业只能按照该笔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而该公司违反规定加计扣除委托研发费用15000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稽查人员将相关政策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向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讲,最终,该企业财务人员承认了对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事实,并接受了税务部门的处理。
税官说法: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在本案中,企业未取得受托方开具的费用支出明细单据而实行了加计扣除,多列了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税务部门提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享受该优惠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掌握相关优惠政策,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取得合法资料凭证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