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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年终奖发放有讲究
发布时间:2015-1-22

地税局对某公司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各类补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最终依法责令其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补罚金额合计14万元。

  由于该案为高收入行业专项检查选案户,因此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作为稽查重点。在调取了该公司稽查所属期内的账本、凭证、纳税资料之后,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了洗理费、通讯费、清凉费、伙食费、过节费、旅游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出现频率较高,金额相对固定,合计列支费用达一百万元,有变相发放补贴的嫌疑。经进一步核查相关记帐凭证,稽查人员发现记帐凭证后不仅附有电信定额发票、大型商超商品销售发票、旅游费发票等各类名目的发票,还附有明细发放清单,各种补贴以现金发放,员工人人有份。至此,企业以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补贴的事实已基本确定。随后,稽查人员对工资发放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进行比对,证实该公司发放以上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终奖,上半年发放一次,下半年发放一次。根据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按规定该公司只能选取其中一次发放的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次发放的年终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违反规定将两次发放的年终奖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人员就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讲,最终,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了通过收集各类发票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变相发放员工补贴的事实,也意识到由于对税法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最终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结果。

  税官说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本案中,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发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套取现金,实际用于给员工发放补贴。这部分变相发放的补贴按规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但企业未将其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且这种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在日常工作中,税务部门发现,有不少企业误以为年终奖无论何时发放、分几次发放都可以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只要保证一年只采用一次这种计税方法就行了。这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在此税务部门提醒,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只有在同一个月份发放的、具有年终奖性质的收入才能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在不同月份再次发放的年终奖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从合理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尽量将年终奖放在同一个月份发放,避免分批发放而造成无法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纳税人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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